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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地方债风险不能满足于“总体可控”
2015年12月28日 14:1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期间,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为众多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应通过配套规则的完善来引导社会资金,强调对社会资本的产权保护和契约精神。

关键词:地方债;风险;人大常委;总体可控;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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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期间,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为众多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向大会作的“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据初步测算,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86%,低于100%的警戒线,风险总体可控。

  “我们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额已经很大了,不能盲目地沉浸在‘风险可控’这样一个乐观的估计之中。”人大常委会委员姚胜说,粗略计算,目前我们国家的政府债务大概已经达到36万多亿元左右,估计占到GDP的60%左右了,约是2015年全国财政预算收入的1.78倍,这么大的债务给地方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面对局部地方债务风险,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坦陈了自己的担忧,“目前100多个市本级、400多个县级的债务率超过了100%,未来是否可能出现一些地方政府事实上的‘破产’的问题值得警惕。”

  “个别地区确实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甚至有一些地区仍旧违法违规举债、变相举债,或者为企业举债违规提供担保承诺。”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接受委员问询时坦率地说。

  委员们建议,要遏制违规借债、违规担保的势头,必须要加大处罚力度;将债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长期以来,很多地方政府习惯于以经济指标和城市建设论英雄,导致基层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过多注重和追求短期效益,任期过后留下了很多历史包袱。对此,建议将债务管理真正纳入干部考核评价和履职审计体系,切实规范政府举债和投资决策行为,有效避免产生新的‘政绩工程’负债。”委员车光铁建议。

  不少委员认为,地方不顾风险、热衷举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够匹配。

  委员朱静芝认为,一定要把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尤其是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责任相匹配,责任要根据各自的财权、事权来追究。从国家层面上,要明确竞争性领域中政府投资区域的边界在哪里。

  陈竺建议,要根本解决地方债的问题,还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尤其是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适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以有效地调动地方对稳增长、调结构、保就业、惠民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税制从根本上减少地方债的发生。

  如何把握“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委员吴晓灵认为,“财政部一再提倡用PPP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基础性建设,但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资本犹豫不前。应通过配套规则的完善来引导社会资金,强调对社会资本的产权保护和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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