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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伦理学中的三种幸福观
2017年05月22日 07: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会永 字号

内容摘要:他认为,德性不是人们天生就具有的某种气质,而是通过后天的学习、训练和实践才能获得的稳定的道德品质,具有这种道德品质的人的行动能够符合中道原则,即“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出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去做适当的事情”。第二个层面是在上述可以产生道德上的正价值的候选中,选择一个能产生最多快乐,或者其所带来的快乐与其他选项等量的选项,来作为唯一的行为选项,因为只有它才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最高原则。即便一个人总是遵循道德法则行动,他也无法保证能获得与其相匹配的幸福,“道德法则并不独自预告任何幸福。功利主义者把实现最大幸福看作道德的最终目的和最高原则,这虽然有某种直觉上的道德吸引力,但它也有导致道德工具论,甚至消灭德性的危险。

关键词:道德;功利主义;实现;法则;认为;计算;选项;保证;渴望;运气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哲学系

  西方传统伦理学中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都认为“人类道德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幸福”。但是,对于什么是幸福,幸福与德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以及如何获得幸福等问题,却有不同理解,构成了三种迥然有别的幸福论传统。

  幸福是人追求的最终目标

  认为人生总有一个最终目标,是古希腊人的基本观念。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这种观念,并进一步提出,人生的最终目的就是“幸福”。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并不是表达人们心理或生理感受的主观概念,而是表达人们生活状态的客观概念,并且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这种生活状态。这个标准从内在而言要求充分发展自己的禀赋,外在而言则要求有一定的财富、和谐的家庭生活和朋友等。

  经典功利主义者如边沁和密尔也把幸福看作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认为其他目标要么是包含在幸福之中,要么是实现幸福的工具。但与亚里士多德不同,他们都把幸福理解为获得快乐或免除痛苦的心理体验,进而把追求快乐和免除痛苦看作全社会应有的共同目标,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作人类行为和决策的最终目的。在边沁看来,快乐虽然有不同的来源,但它们在性质上都是相同的,仅在数量上有所差异。密尔则认为快乐不仅有数量的差别,也有性质的不同,人们会为了追求高级的快乐而放弃低级快乐,正如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好过做一个满足的傻瓜。

  康德也承认幸福是人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他认为,人们的道德意志作为一种欲求能力,必然渴望实现某种目的,而幸福正是这种目的,因为“获得幸福,是每个有理性但有限的存在者的必然渴望,因而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不可避免的规定根据”。康德把幸福理解为一种经验对象,在康德看来,幸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客观上它是指人的一切爱好的实现满足,主观上它是指人对这种客观满足的意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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