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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视角下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保存的可行性研究
2016年11月04日 16:24 来源:《档案学研究》 作者:万凯莉/张照余 字号

内容摘要:综上可得,“社交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公开信息”,“社交媒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用户个人隐私”,而“社交媒体用户个人隐私”很少甚至有时为零。2.2社交媒体公开信息的属性允许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保存此处所述社交媒体公开信息的属性主要是指其“公开”与“保密”的程度,即社交媒体公开信息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程度。3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保存的外环境的可行性3.1信息采集保存的主体要求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保存3.1.1社交媒体服务供应商作为采集主体有提升服务要求首先,采集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与用户个人信息是提供服务的基础,也是改进服务的需要。

关键词:社交;媒体;公开;隐私;保存;采集;发布;网络;网站;分享

作者简介:

  作 者:万凯莉/张照余

  作者简介:万凯莉,张照余,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江苏 苏州 215123

  原文出处:《档案学研究》(京)2014年第20144期 第17-21页

  内容提要:本文在阐明“社交媒体公开信息”、“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社交媒体用户个人隐私”三大概念的基础上,从内外环境论述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保存的可行性。社交媒体与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作为内环境,其本质属性允许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保存;信息采集保存的主体与社会环境作为外环境,就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保存而言有求、有权、有责、有保障。

  关 键 词: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个人信息/保存/可行性/Social Media/Public information/Personal information/Preservation/Feasibility

  “互联网是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1],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社交媒体便是“放大器的放大器”。马航失联全民关注、文章出轨创微博新纪录、“周一见”事件、微博直播薄熙来公审、淘宝新浪联姻合推“微博淘宝版”等无一不是社交媒体影响力的有力证明,更别说社交媒体“平民用户们”源源不断的流行视点与原创精神所带来的社会变革。社交媒体全面聚现了当今的文化规范、流行用语、动态趋势、热点事件、法律过程、原创作品、教育情况等[2],保存社交媒体上有价值的公开信息,其重要意义是无可置疑的。然而,这些“公开信息”可能不同程度地涉及社交媒体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是否可以保存呢?本文将阐明“社交媒体公开信息”、“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社交媒体用户个人隐私”三大概念,并从内外环境论述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保存的可行性。

  1 术语界定

  1.1 社交媒体公开信息

  社交媒体公开信息指社交媒体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针对所有人主动自愿地进行操作(显示、发布、转发、评论、点赞、关注等)后显示的所有信息,包括文本、图片(或动图)、音频、视频等。其有两种类型:(1)用户个人主页设定为“对所有人可见的”的个人资料,如头像、用户名/昵称、个人主页地址、性别、性取向与感情状况、星座、所在地、个人简介/描述、联系信息(电话号码、邮箱、MSN、QQ号码等)、教育信息(包括学历、学习时间、就读或毕业学校)、职业信息(单位、职位、所在地及工作时间)、标签信息、等级信息、所关注的好友及粉丝等。其中,实名认证用户主页会显示真实头像、姓名、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及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2)用户针对所有人发布、转发、点赞、评论的信息(包括原创及非原创信息)。但本文所述社交媒体公开信息不包括:(1)用户注册时的登录名、密码等个人信息;(2)用户根据各社交媒体平台所提供的权限功能进行权限设置后,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仅针对自己或部分人发布、仅允许自己或部分人查看的信息。

  1.2 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

  1.2.1 个人信息[3] 亦称“个人数据”或“个人资料”。从信息管理学角度来看,数据是载荷或记录信息的物理符号(资料亦然),信息是其载荷的内容,马费成教授“数据+背景=信息”的经典公式更一语道破其间关系,数据(与资料)的范围显然比信息大得多。然而,尽管“大数据”横扫天下,“数据”一词在大多数普通公众眼中仍为“小数据”形象,易与电子、计算机领域的“数据”混淆;而“资料”作为传统的口头用词也极易被公众作狭义理解。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数据与资料往往属于“小”概念,信息则属于“大”概念,因而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一词相较“个人数据”与“个人资料”更为得当。目前,我国尚未进行个人信息专门立法,因此法界与学界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仍众说纷纭。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香港地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澳门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中的有关定义,笔者定义如下:个人信息指与自然人有关的、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所有信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为直接超显性信息,包括肖像、照片、姓名、声音、性别、体重、身高等;二为间接显性信息,包括血型、指纹、DNA、出生日期、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信用卡号码、联系方式、婚姻家庭情况、教育信息、工作信息、财信息、医疗记录、个人档案等;三为间接非显性信息(或称生活思维痕迹),包括性格特征、爱好偏好、习惯、日常社会活动、通信通讯活动、上网纪录、位置信息等。

  1.2.2 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 罗力认为,“社交网络个人用户信息是指在网络上可以据以识别判断某个主体身份的个人资料和各种网络活动记录的集合,个人资料包括为了顺利参与社交网络活动需要自愿或者强制提供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信地址、E-mail地址、学历、经历、账号与密码等信息;各种网络活动记录的集合包括浏览器的名称、计算机的型号、通用资源定位器或网址、访问网站的时间、访问过的特定网页以及进行过什么样的电子交易等。这些网络活动记录集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用户的浏览历史、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4]Google则定义其为用户提供的、可用于识别用户个人身份的信息,如用户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或账单信息,或可正当地通过链接找到此类信息的其他数据[5],而新浪、腾讯、网易则在其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指出其会收集如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籍贯、性别、爱好及兴趣等个人信息,以及与提升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如哪些网页受到了访问、访问的顺序、链接途径、受欢迎程度、浏览器软件信息等。[6-8]笔者认为其与“个人信息”不尽相同,其实指社交媒体用户在注册或使用社交媒体时,所提交或显示的所有个人信息,主要类型有:(1)用户自身及他人的个人信息,登录名与密码、头像、用户名/昵称、个人主页地址、性别、性取向与感情状况、星座、所在地、个人简介/描述、联系信息(电话号码、邮箱、MSN、QQ号码等)、教育信息(包括学历、学习时间、就读或毕业学校)、职业信息(单位、职位、所在地及工作时间)、标签信息、等级信息、所关注的好友及粉丝等。其中,实名认证用户主页会显示真实头像、姓名、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及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2)用户网络记录(痕迹),即浏览器信息、计算机型号、操作平台、IP地址、通用资源定位器或网址、访问时间、访问网页、访问顺序、电子交易、哪些网页受到了访问、访问的顺序等。

  1.3 社交媒体用户个人隐私

  1.3.1 个人隐私 亦称“敏感数据”或“敏感信息”。相比“隐私”,“敏感”一词程度更轻、范围更广,“敏感信息(或敏感数据)”的说法确实能达到更大范围的保护,但也加强了在合理开发和利用方面的更大限制,甚至易导致概念泛化与过度保护;相比“个人信息”,“隐私”具有更强烈的“不愿意”和“私密”色彩,美国将其与“个人信息”直接等同的做法并不恰当。娄健指出,个人隐私具有独特性,而个人信息具有普遍性;个人隐私具有隐秘性(即不可分享),而个人信息是公用财富;个人隐私很敏感,侵犯会构成伤害,而个人信息的分析终会使消费者受益,应避免泛化个人隐私概念。[9]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范围、特性和利用权限方面均不相同,须加以区分,以便个人信息合理开发与个人隐私合理保护,也有利于学术研究、政府决策和个性化经济发展。根据1995年《欧洲联盟数据保护章程》的规定[10],笔者将其定义为:与自然人有关的、能够识别该自然人而本人不愿他人(或多人)知晓、传播、利用的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家族血缘、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健康状况、性取向与性生活、过往犯罪行为及法律判决等。

  1.3.2 社交媒体用户个人隐私 基于社交媒体“分享”属性分析,首先,若用户不愿他人知晓、传播或利用自己的信息,其理应不会选择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公开,一旦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的信息,“隐私”便转变为“一般个人信息”;其二,多数且越来越多社交媒体用户喜欢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交流分享个人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甚至是性取向等敏感信息;其三,实名制的推广,名人明星、机关机构等实名用户公开个人信息及个人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现象早已普遍;其四,伴随社交媒体营销兴盛,越来越多的“老板们”愿意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其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其五,社交媒体传播快、影响力大的优势,让许多平民百姓与各类媒体乐于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募捐或宣扬生活中真善美人物事迹,以帮助遭受变故或急病待治的患难者等等。笔者敢言,社交媒体上几乎无隐私。故“社交媒体用户个人隐私”内容范围与“个人隐私”相比要小得多,它仅指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中用户所不愿他人知晓、传播或利用的部分,按以下理解为宜: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用户“仅对自己可见”或“仅对部分人可见”的信息,包括“仅对自己可见”或“仅对部分人可见”的非实名认证用户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以及用户“仅对自己可见”或“仅对部分人可见”所发布的内容涉及自身或他人性取向与性生活、健康状况、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等的信息。

  综上可得,“社交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公开信息”,“社交媒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社交媒体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用户个人隐私”,而“社交媒体用户个人隐私”很少甚至有时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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