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前,国家监督效能联动机制尚未健全,法律、制度、理论自觉、程序等都有待提高,这就需要从研究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机理出发,来实现中国特色国家监督体系的优化升级。”国家监督体系的效能联动机制便是一种内部的宏观协调机制,它是指国家监督系统内部各独立主体通过发挥不同的监督功能或作出不同的监督行为,吻合或交叉监督的覆盖面,提高或增加监督的发生率,弥补或消除特定监督手段的消极性,从而联动国家监督体系的总体效能。从国家监督体系总体协调和联动的高度来完善现有的监督机构,要健全国家监督机构,例如国家权力机关应建立实施宪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监督机构。
关键词:监督体系;联动机制;监督机构;国家机关;监督机制;实现;舆论监督;国家监督职能;治国理政;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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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新时期,治国理政对国家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任务,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时代性、创新性又赋予了监督体系新的价值和功能来引领治国理政的方向。当前,国家监督效能联动机制尚未健全,法律、制度、理论自觉、程序等都有待提高,这就需要从研究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机理出发,来实现中国特色国家监督体系的优化升级。
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内涵
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监督行为(或体系)联动、协调所产生总效度高于各个监督行为(或体系)所产生的效果的践行机制。其域值从宏观协调上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国家监督体系内部各监督功能(或行为)的效能联动机制、国家监督体系与社会监督体系之间的效能联动机制以及国家监督职能与国家其他公共职能之间的效能联动机制。
马克思指出:“社会是一个类似于生物集体的各种器官,按照一定的系统规律进行活动着的有机体。”国家监督体系的效能联动机制便是一种内部的宏观协调机制,它是指国家监督系统内部各独立主体通过发挥不同的监督功能或作出不同的监督行为,吻合或交叉监督的覆盖面,提高或增加监督的发生率,弥补或消除特定监督手段的消极性,从而联动国家监督体系的总体效能。国家监督体系与社会监督体系之间的效能联动是一种外部的宏观协调机制,它利用国家机关的自我监督与社会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这两种不同监督机制在程序、实施方式、价值取向有异的情况下,实现监督效能的累加。国家监督体系与国家其他公共职能的效能联动是一种总功能的宏观协调机制,它通过国家监督职能与国家决策、国家执行、国家管理、国家服务等职能的相互衔接、互相反馈和调节来实现国家监督职能的目的。
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制约瓶颈
当前,我国国家监督体系存在着效能低下、监督覆盖面狭小、监督机构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认清国家监督体系的制约瓶颈,深入推动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的实现。
首先,国家监督体系的效能联动机制尚未建立。我国国家监督体系效能联动机制是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核心,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为基础的国家监督机制。然而,国家监督体系在实际运行中效能较低,缺乏联动,各种监督机制无法实现应有的效能。立法监督只在远远低于法定标准的层次上实施。然而,包括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在内的许多监督形式只在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使用,这种各监督机制本身的空白就使监督效能缺乏必要的联动基础。
其次,监督体系与社会监督的效能联动机制中存在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忽视、淡化了社会监督应有的独立地位,使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都成为党的监督的延伸和手段。许多社会监督揭露、反映的问题,没有被国家监督体系及时注意吸收,转化为国家监督的信息来源。虽然国家提出了“重大问题应当让人民知道”,但这与现实尚有距离,公众舆论监督尚需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理想,一种实施有限的机制。
再者,国家监督职能与国家其他职能之间的结构性弱化。其表现为:国家监督的投入与国家其他职能的投入不成正比。例如检察机关因经费不足,许多必要的监督行为只能中止;人大机关因人员编制紧张,以致将监督活动一减再减。多年来,国家决策行为、执行行为、维护行为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国家监督行为却没有同步发展。国家决策中出现失误,执行中出现官僚主义,以及官员腐败现象的产生,都反映了国家监督职能与国家其他职能之间缺乏联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