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就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为在宪法法律框架下依规治党奠定基础。
关键词: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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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就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为在宪法法律框架下依规治党奠定基础。因此,废止或者修改这些党内法规,并进一步“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把定期清理、即时清理,全面清理、专项清理结合起来”,使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党组织和党员行为丧失规范依据,不仅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而且是落实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基础工程。2013 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建立了党内法规草案审批制度,这一事前审查制度授权特定审核机构审核党内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不一致”等内容;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退回等建议。同时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又建立了党内法规的即时审查制度,要求特定范围的党内法规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备,并授权中央办公厅进行合法性( 合宪性) 审查;规定对于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中央办公厅或其法规工作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建议自行纠正、建议中央纠正或者撤销等权力。
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也必须在党内法规中落实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理念,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规治党创造前提。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应当“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这一关于“制度治党”的重要论述吹响了党内治理法治化改革的号角,预示着“治党方式的根本变革”。从实质理念的角度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另一项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比较充分地展示了党内法规应有的内在法治品格。一是权力制约。《条例》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是对权力制约的现代法治理念的确认。二是权责对等。较之2003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条例》的一项重要突破,是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委员以及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现代法治理念。三是权利保障。《条例》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履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监督职责,要求党组织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以解决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体现了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理念。四是程序正当。《条例》规定,在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同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由此强化了纪委执纪审查的相对独立性,符合程序中立的原则;规定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整改,整改结果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符合程序公开的原则;规定纪律检查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经核实之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符合及时终结程序的原则;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符合平等参与的程序原则。中立、公开、及时终结、平等参与共同体现了程序正当的现代法治理念。
文章摘自:《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1期。
摘编:高建民






